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现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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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
国侨发〔1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
为适应已经变化的情况和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需要,经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同意,现将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修订为《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供各级侨务部门进行工作时参考,不对外公布。
在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个《身份解释》,是为了确定上述几种人的身份,至于对其中某些人员的适应照顾,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在归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归侨或归侨中的知识分子;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在国外有影响的代表人物的国内亲属及华侨在国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凡涉及到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居是指已取得在所在国的居留权,或虽未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而事实上已在当地居住谋生。
三、因所谓“海外关系”造成的冤假错案涉及的人较多,对于其中不具有上述几种身份的人,侨务部门也应关心对他们落实政策的工作。
四、对于虽不属于上述几种人身份,但与他们有亲友关系的人,也应注意做好工作。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附件:《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三、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五、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六、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使用于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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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侨政发[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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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外籍华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请示报告》
(80)部领-/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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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对外籍华人的工作必须注意政策界限。外籍华人已是外国公民,外籍华人工作不属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而是属于同各国人民友好的范畴,是国际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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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外籍华人在我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不包括以外籍华人身份来华学习、工作的人)仍然是我国公民,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归侨、侨眷的政策,对外籍华人的亲属同样适用。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外籍华人的子女来华求学,原则上参照对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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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称呼问题,今后在政府的公开文件、领导人讲话、报刊的新闻报道和文章中,我们建议:
由于"中国血统外国籍人"这个称呼累赘,在国际上也不通用,因此,可通称为“外籍华人”(FOREIGN NATIONALSOF CHINESE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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